商標續展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
發布日期:2019-10-30
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
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三條規定,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。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;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,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。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。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
注意事項
1.續展申請核準后,商標局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,申請人以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,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,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;經代理的,發送給代理組織。
2.如果續展申請需要補正的,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(以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,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,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;經代理的,發送給代理機構),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。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,商標局有權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。
3.續展申請被不予核準的,商標局發出《不予核準通知書》。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,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,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;經代理的,發送給代理機構。
4.續展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《商標注冊證》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。
5.續展申請在商標局核準之前,可以申請撤回。